高額借貸利息承擔不起?借貸人訴訟放貸公司為職業放貸,利息全無
發布時間:2025-10-25 08:21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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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互聯網
在民間借貸中,相對于自然人借貸,企業間的借貸更為頻繁,小企業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在銀行獲取貸款后,不得不將目光頭像其它資金充足的企業,這些企業也樂于把自己的資金借給其它企業,以賺取遠超銀行利率的放貸利息。但是,資金充足的公司在頻繁放貸后,會面臨一個極為嚴重的風險,那就是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。
具體情形為,A公司因為資金問題,經常向B公司借貸,后A公司無法承擔高額的利息,并發現B公司經常放貸給其它公司,于是訴訟請求確認借款合同無效,因為B公司為職業放貸人,最終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主張,A公司由此無需支付任何借貸利息。
那么何為“職業放貸人”,依據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第53條規定:“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,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,應當依法認定無效。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,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。
對于“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”的認定,依據《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中的規定,“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”,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(包括單位和個人)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。
只要在兩年內放貸次數未超過10次,就不會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,因此,企業在正常經營中,對于放貸行為,必須嚴格把控,以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。